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能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桂财函〔2019〕10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专科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学院级或校级违纪处分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要求参评学年学习成绩(公共选修课成绩除外)平均分排名在所在年级专业范围的前10%,无不及格科目或缺考记录,在此基础上各二级学院可自行制定学习成绩具体要求;
2.综测成绩:要求参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所在年级专业范围的前10%,且不低于85分。
3.对于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有1项或是2项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参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具备以上条件者需提供获奖证书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一份,由所在二级学院验明原件,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确认。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自治区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每年9月,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及各二级学院在校生人数等因素,在报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将名额与经费预算下达至各二级学院。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十条 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同时递交个人参评学年度学习成绩单、获奖证书证明等申请材料。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在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完成本班级获奖学生的民主评议、推荐、公示(不少于1个工作日)、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汇总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递交的申请材料,依次完成评审、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报送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评审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递交的申请材料,提出学校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31日前向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报送国家奖学金评选结果材料。
第五章 奖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于上级规定的时间将国家奖学金资助款项通过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各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加强管理,严格审核参评学生获奖资格,认真做好评审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跟踪与评价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要自强奋进、心怀感恩、诚信做人、树立榜样,通过实际行动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指导各二级学院对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全程跟踪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审核属实,学校将根据相关学生管理规定取消该生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并视情节严重性追回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
(一)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的受助学生;
(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奖学金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桂幼师学工〔20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022-2023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学号: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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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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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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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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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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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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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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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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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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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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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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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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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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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况 |
成绩排名: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 (选填“是”或“否”) |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名次/总人数) |
主要获奖情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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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200字) |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推荐理由 (100字) |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院 (系)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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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系公章) 年 月 日 |
学 校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校内 月 日至 月 日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注:基本情况、学习情况、大学期间主要获奖情况、申请理由部分必须打印出来,不得手写,签名除外。
制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3版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1.表格可从广西高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导出,打印为一页,正反两面,不得随意增加页数。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
2.表格标题中学年的填写为评审工作开始所在学年的上一学年。
3.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
4.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高校自行确定,学校、院系、年级、专业、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
5.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申请理由需打印。学生申请理由不能抄袭,措词严谨,引用规范。
6.表格中“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本校学生辅导员推荐意见不能雷同。
7.表格必须体现学校各级部门的意见,推荐人和学校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签名,不得由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